关于童年期性虐待

作者:高天
    在我们的精神创伤心理治疗的临床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在童年时期遭到性虐待的女性来访者。根据赵丹,李丽萍对某医学院的485名大学生的调查,童 年期受到过性虐待的人数比例为26.6%,近1/3。其中男生为21.2%;女生为35.2%。可见童年期性虐待的发生率是非常高的。
        女性儿童所遭受的性伤害可以分为性暴力和性虐待。如果伤害来自于家庭以外成员的性暴力,虽然受害人当时的反应可能较为激烈,但是 如果能够及时地得到来自于亲人的安慰及社会及法律的支持,通常可能较好的渡过心理危机,对成年以后的人格和价值体系的损害不太严重。但是如果伤害是来自于 家庭内部成员或学校,邻居等持续的日常生活环境,并且未使用强迫的暴力手段,(即性虐待),虽然通常受害者当时的伤害反应相对可能不太明显和激烈,但是对 于受害者未来的人格和价值体系的破坏将是比较严重的。
    对她们进行加害的人常常是家庭中的成年男性成员,其中父亲较多,也有亲戚(如叔叔,舅舅,年长的哥哥),或者家庭以外的人,如学校老师, 邻居,年长的同学,甚至陌生人。不同的人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不同的心理和生理的伤害,伤害程度也不同。其中伤害程度来自于家庭以外人员的相对较轻,造成的 心理影响也相对较为单纯一些。而当伤害来自于家庭内部成员的时候,情况就会变得格外复杂,在治疗中也就显得较困难一些。这一人群的心理表现于其他精神创伤 的受害人群也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很多在童年时期受到性虐待的受害者在当时对性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完整的道德价值体系,也就是说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特别
是当加害者为家庭长辈的时候,受害者可能会把这种与成年家庭成员的性交行为理解为来自于父亲或其他长辈的“特殊的爱”而加以接受。虽然其中很多受 害者也本能地感到“这件事情不能告诉别人”,但是由于对性行为的社会道德规范并不了解,所以并没有真正理解到事情的严重性。一直到她们进入青年时期之后才 逐渐地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所以真正的创伤到这个时间才形成并显现出来。
    很多研究都表明,儿童,特别是女性儿童,很大一部分在早期就已经有了性快感的体验,并一定程度有了性渴望。有一些女孩子在4、5岁的时候 就已经发现了触摸生殖器官产生的快感,并开始重复这种行为。有来访者报告,她在小学上课的时候就会偷偷地用座椅的角挤压下体以获得快感。因此当成年男性对 女童进行性诱惑,并进一步进行性交行为的时候,女童常常会从中获得性快感的。这就造成了问题的复杂性。由于女童本身在性交过程中获得了性快感,因此她们可 能不拒绝成年男性的性要求,甚至在后来的交往中可能主动提出性要求。到她们进入青年期,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她们通常会产生强烈的罪恶感,认为这一切 都是自己的过错,自己是一个肮脏的人,对不起妈妈,……。由此造成的巨大的自卑感,自罪感可能导致自我封闭,不敢追求未来的家庭生活,有些人的价值观和道 德观被严重破坏,自暴自弃,乱交,吸毒,开始一种放荡不羁的生活。还有很多人发展出明显的精神症状,和生理症状,如社交恐惧、不洁恐惧(洁癖)、抑郁、自 杀,或一些典型的PTSD的症状(请参阅《严重精神创伤的临床症状〉)。
    还有一些受害者在事件发生的当时就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生理上受到伤害,感到痛苦,但是出于对长辈权威的恐惧,害怕说出去受到惩罚, 或对于由此造成家庭破裂的危险担心等等考虑,长期默默地将这种伤害忍受下来。即使是这种情况,受害者在成年之后依然会把其中很多罪责归于自己。
    有时候家庭中的成年男性(通常指父亲)并不是一个恶毒暴虐,或者一般意义上的“坏父亲”。相反,父亲在平时的生活上,教育上对女儿表现出 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爱护,因此造成父女的感情又比较深厚,这就又造成了受害者严重的内心矛盾冲突,无法判断出父亲是个“好爸爸”还是“坏爸爸”?自己是个好 人还是个坏人?希望脱离这种关系,但是又有强烈的对父亲的依恋。这样受害者的内心就变得更为复杂和矛盾。
    无论处于那种情况,童年期遭受性虐待的受害者长期以来生活在一种矛盾的成长环境中。他们必须在家庭以外的环境中装出一切正常,天真无邪的 样子,而内心隐藏着巨大的“不可告人的秘密”;在人前是一个正常的孩子,而在背后却过这“见不得人”的生活,所谓“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这样就会使她们 的人格成长造成严重的分裂,形成多重人格障碍。
    当然,童年期性虐待更多地是发生在女性身上,但是不排除发生在男性儿童身上的可能。其中包括男性成年人对男童的性侵犯,也包括女性成年人 对男童的性侵犯,包括母亲对儿子的性侵犯。由此造成的伤害除了与女性受害者相同之外,还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有可能部分地造成成年之后的性角色混乱,同性 恋倾向。母亲与儿子的性行为虽然在法律上可以确定为性侵犯,但是由于男性通常在较为成熟之后(通常在12岁之后)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性勃起并完成性交, 事件通常不会发生在更早的年龄,因此造成的伤害相对于更早期受到伤害的女性受害者的创伤程度可能会小一些。同时由于生理的特点,不大可能被女性强迫进行性 交,从而被迫感和无助感会明显减少。基于以上的原因,再加上受传统文化中“男人是强者”观念的影响,与母亲发生性关系的男性通常会把事件理解为自己的一个 错误行为,而较少“受害者”的感受。因此,在精神创伤的心理治疗中遇到遭受童年期性虐待的男性求助者较少,但这并不改变对其人格受到的伤害这一事实。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任何与14岁之前的未成年人性交,无论未成年人一方是否出于自愿,无论是否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都构成强奸罪。在心理 学中,这种情况被定义为“性虐待”。但是在生活中,特别是当这种性关系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人们通常把“性虐待”归为“乱伦”。而乱伦的概念是把责任归于 当事人双方,而不是成年人一方。之所以在生活中人们的观念与法律的定性有很大的区别,是因为在“乱伦”关系中,成年人一方的行为往往出于过度的,失去理智 的,对亲情和爱的追求或滥用,所以其行为动机往往不具有明确的加害的意图。因此,“性虐待”和“性暴力”在法律上虽然都定性为强奸,但是在心理治疗的实践 中,二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心理治疗师应当充分地理解在“性虐待”或“乱伦”关系中双方的感情因素特点。
    在针对童年期性虐待的受害者的心理治疗中,EMDR或MEDR的方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药物治疗仅仅只能缓解部分症状,不能真正消除 由于性创伤所带来的情感、情绪和人格方面的障碍。由于事件发生的时间较早,加上长期的压抑和回避,受害者常常出现对创伤事件“不记得”的失忆现象,或者耻 于向治疗师透露,或者由于创伤环境的长期持续,造成受害者的人格受到扭曲,与治疗师难以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从而增加了治疗的难度,治疗的时间也通常会长 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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